更新时间:2022.07.07
1、本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运输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不同。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外
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犯罪对象不同。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构成刑事犯罪的滥伐林木是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的,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只有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或者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的,才构成犯罪需要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的盗伐林木量刑是:盗伐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构成条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的要件有:第一、客体要件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第二、客观要件是: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第三、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盗伐林木罪的表现形式有: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2、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3、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
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犯罪对象不同。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盗伐林木是要负的法律责任,通常如下: 1、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条件一般会有: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4、本罪在主观为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在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