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累犯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
累犯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累犯一般是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累犯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累犯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取保候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累犯是不能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从刑期来看,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取保候审的机率比较高。如果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需要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才能取保候审第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累犯构成以下这些条件的,能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一般情况下,累犯是不可以取保候审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累犯是可以取保候审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累犯不可以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累犯取保候审的难度较大,一般是不会办理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