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3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和解决劳动争议,居中裁断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对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受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监督仲裁活动。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 裁决劳动者与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方面的代表;以及企业方面的代表。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数量则必须要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用和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讨论重大案件、监督仲裁活动等。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有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企业的厂长(经理)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有: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