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注意: 1、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善意的; 3、原则上撤销的内容必须和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当表示给被代理人,但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此条规定明确了两个时间点,一是“一年”的时间点,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
行使合同撤销权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有: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法定其他情形等。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方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下列情况除外: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
当事人可以基于以下原因请求法院撤销现存的婚姻关系: 1、因胁迫结婚;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可撤销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主要条件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法律规定,自然人因失去音讯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死亡宣告的撤销自然就要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为消除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撤销赠与的条件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如果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的可以任意撤销,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除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出现以下情形可以法定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法定其他情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③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项: (1)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 (2)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 (3)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申请撤销婚姻的条件是: 1、受害人自愿提出撤销申请; 2、存在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方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而登记结婚的情形之一; 3、在法定撤销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