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0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三年。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受害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相应延长。我国《民法典》规定,该期间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债务到期后,如果已经约定了担保期间的,则在约定的期限过后,担保连带责任时效,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六个月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担保责任到期便失效。
连带保证责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
带有连带责任的担保时效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予以保护,但是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连带责任的担保时间应当由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担保人的担保时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没有具体限制,按照规定,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的时间没有相关规定的限制,是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确定,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时候,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则根据法律规定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