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一个不到期的,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实现代位权,具体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对债务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实现代位权有如下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该到期债权具有可转移性。即该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3、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提出代位求偿的请求。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债权人代位权本来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立,但是对债权人的债权能不能实现还是要具体来看: (一)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财产数额足以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欠款。代位权行使后,次债务人还债,财产数额足以还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意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讨债,而是自己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的主动履行来实现其债权,但也有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此时债权人要想实现债权,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针对暂时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给债务人展期; 第二,针对已无盈利能力的债务人,以物抵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