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为产权纠纷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抵押物的价值应当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为动产,需要在债务人不履行相关的债务时,且该债务已经到期,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留置,并有权经过拍卖、变卖等措施进行优先受偿。若债务人的财产同时设有抵押权、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等,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成立形式条件: 1、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合同成立; 2、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满足的要件为: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二、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
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抗辩权种类有: 1、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
双务合同三种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在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
不安抗辩权是负有一定义务的合同履行方,在特定情况中,可以主张暂时或者中止履行义务的情况。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对方当事人经营情况恶化的;对方当事人有着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有可能逃避债务情况的;对方当事人商业信誉堪忧的以及其有可能无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