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商业秘密保护无期限限制。但只要商业秘密仍满足价值性、秘密性、竞争性等特征的,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予以相应的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商业秘密的内容,原告对该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被告非法将该商业秘密公开的事实行为证据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可以是书面的、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即被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间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我国法律有规定,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该商业信息就可以依法收到保护。具体条件包括:价值性、竞争性、不为公众所熟知等。
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据此可以归纳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 1、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信息
协议是指导缔约双方主体如何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根本指南,对保密内容的判断主要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保密内容的约定。因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保密协议》之时,应当在理解“商业秘密'的几大特性的基础上,详细、准
商业秘密包括: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信息等商业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并且权利人为此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所以一旦侵权了别人的商业秘密
企业商标保护措施: 一、及时注册商标; 二、按需要进行防御注册; 三、密切关注国家注册商标动态,进行商标监测; 四、如发现假冒、侵权行为,应及时处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
商业秘密要有秘密性、价值性和防护性等条件。 1、秘密性,只有尚未公开的信息才可称为商业秘密; 2、价值性,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实用性等特征; 3、防护性,商业秘密应当是已经被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商业信息; 4、商业秘密要有的其他条件
商业秘密的立法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