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9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的范围包括,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以及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被委托为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有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取保候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核对笔录;对侵权提出控告;获得赔偿的权利。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如果在公安或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死亡的,则应终止审理,或者宣
犯罪嫌疑人患肝癌能羁押,但犯罪嫌疑人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羁押的措施,如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1、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等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
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的情形: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3、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期间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经常发生潜逃的情况。在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做出取保决定的办案机关(通常是刑警队或反贪局)。办案机关接到报告后会尽快查明逃跑的原因,之后会没收保证金或处罚保证人,并对在逃人员进行通缉。对被害人来说,应当协助
犯罪嫌疑人自首这样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刑事案件中,经济犯罪的嫌疑人不能见家属,只能与辩护律师会见。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立案后30天内会有逮捕的决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