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确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由此可以推出,质量责任主体包括: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等等,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施工人或者是工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可以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进行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要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确保监理单位顺利履行职责。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解决;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者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承包方承担。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意志自主和自由,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共同承担。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