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2
代位权的行使,原因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也未主动履行债务,双方均有过错,尤其债务人往往有逃避债务履行的故意。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
专属于保证人的债务具体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保证人承担的债务。例如,反担保,即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人要承担债务。
质权人一般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占有该财产并将该财产折价为货币的人,或者有权从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人。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质物,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
授权人是领导人员通过为员工或者下属提供更多的自主权,从而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我们把其领导者称为授权人。授权人的作用主要有: 一、处理好成员之间的关系,使分工更明确; 二、员工处理好工作后就可以使领导者能够腾出时间处理领导活动中的重要事务;
不是。债权人转让自己的债权,须用有法律效力的书面通知书通知债务人。任何情况下都不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物权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自己的债权,即债权人处分自己的债权,属于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债务人转让债务需要债权人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质权人,是指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的财产,并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而债权人为质权人。
对债务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务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债务人的免除权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其他人享有债权的,可以决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在债务部分或全部免除后,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负担债务的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