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的认定方法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前提是该债务没有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且不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后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偿还。
对于夫妻关系而言,原则上只有离婚、婚姻关系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包括两种情形: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具体如何分配,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夫妻共同债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通常是不予处分的。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情形下,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问题: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名义借款,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
1、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由欠债的一方来承担。 2、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经过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婚姻存续期间一般不可以分割财产的。但如果存在一方的法定扶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或者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可以在婚内起诉主张
共同共有关系不终止,分割共同财产不可行,婚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经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汽车、房产以及实际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控制;并单方使用,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该行为属于严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构成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或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