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8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为因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工程安全事故后果,可从以下三方面分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违反的是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既遂的构成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等;主观方面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
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要件如下:本罪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
1、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其次,必须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事实;第三,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观方面,对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但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等则是故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仍故意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标准是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就会构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如果这些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了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且没有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对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