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1
一审离婚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民诉法对涉外离婚管辖的规定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在中国法院进行涉外离婚诉讼,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原则上与普通离婚案件一样,也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所以对于被告在国内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解释对涉外离婚的管辖权规定如下,主要有五种情况: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
涉外诉讼的管辖可以通过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进行确定。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案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法院管辖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但离婚案件较于普通民事案件有特殊之处,为了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做出了特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