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第一、犯罪情节较轻;第二、有悔罪的表现;第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要件包括: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3、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的行为都有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等。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如下: 1、犯本罪的,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
只要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有人实际使用,不管赌场是否盈利,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犯
缓刑的条件有: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开设赌场罪可构成共犯的情形: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 2、就业参与赌场管理并分享; 3、组织客户开设赌场,收取回扣、手续费;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情况。 这些人员知道,
开设赌场罪的加重情形一般是指: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