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申诉被驳回以后,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申诉是为了解决错误裁判不限次数,可一直申诉,但是主要还是看证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
撤诉后可以再起诉,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
二审驳回上诉可以申请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查,开庭审理后,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所谓认定事实清楚,指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这个事实
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