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后的六个月内,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公安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复议成功后会告知办事单位,按照复议后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处罚进行处罚,涉及到办案人员渎职的,会移交给督查机关进行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是不可以听证的。听证是行政处罚中的程序,可适用听证程序的是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
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限于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另一类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
行政拘留不是听证的范围,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
并不是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就应当组织听证。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
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九十日。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通常实行“自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
国土行政处罚办法包括的内容: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