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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的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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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及李吉超律师作为上诉人姜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经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某犯有生产假药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姜某参与犯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量刑过重,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一审法院对上述诸多酌定从轻情节未予认定,量刑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姜某从未有过制售假药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帮凶,起初对李静制售假药并不知情,正如一审查明的那样,其装一整天药盒仅活得200元的报酬,已略低于正常打工的劳动报酬,姜某并不追求额外的非法利益,可见,其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始终对制售的是否为假药,并不确定,可见其主管恶性不深,整个犯罪环节从策划、购买原料、打码、装盒、销售等至少五个环节,姜某仅受雇完成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情节是轻微的,一审也因此将其认定为从犯,同时,上诉人姜某系初犯、偶犯,因临时受雇于假药制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涉案假药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一审法院在量刑方面并未考虑上述从轻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却等同于共同犯罪,按从犯标准对姜某进行量刑,完全忽略了姜某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这相当于对姜某加重了处罚,严重违背我国《刑法》罪责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及《黑龙江量刑指导意见》的基本规定。 二、一审法院未认定假药成分及对人体无危害性的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案委托哈尔滨市药品监管部门未对药品含量及是否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进行鉴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假药与不会造成伤害的假药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不同的,一审的量刑没有考虑无危害后果这一从轻情形。 三、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确定药品价值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确定涉案药品的价值,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药品无药物含量,以包装上的药品名称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不客观,其次,有部分药品未装盒,不应认定成品价值。最后,药品并未出售,不能确定真实价值;且《价格鉴定结论书》未送达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所确认的犯罪数额过高,加重了对上诉人的处罚。 四、上诉人姜某不应承担全部涉案金额 上诉人姜某仅参与了300多盒波利维假药的装盒工作,并没有将立普妥假药装盒,有李静独立完成立普妥假药的装盒,且上诉人只生产一天,被告人李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一审庭审时的供述,均印证了上诉人姜某供述的真实性,上诉人姜某的犯罪数额应以其参与装盒的300多盒波立维的价值确定,然而,一审法院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将全部药品均认定为姜某与主犯共同生产,全部价值均认定为姜某的犯罪数额,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背离了《刑法》罪责性相适应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从新认定上诉人的犯罪数额。 五、本案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 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二被告实施犯罪行为在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而之前一直适用的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应适用本案,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不应以价格确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而就姜某的犯罪程度而言,也并不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一审法院应适用2009年5月的司法解释,做出更有利于上诉人姜某的判决。我们也找到了大量的相似案例,均未依照2004年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稍后会同辩护意见一并递交法庭。 六、一审未认定上诉人姜某的酌定从轻情节 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挽救,罪责性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罪不至重罚的不应重罚,“重刑主义”时代在我国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然而,一审法院在查清主犯与从犯在犯罪中所起到作用后,做出的量刑却是主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从犯姜某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更离谱的是从犯的罚金50万元,姜某每天获得的报酬仅200元,其所装药盒的价值不足涉案总价值的一半,罚金50万元有何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我们没有在一审判决的论述中看到?!请求法庭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并充分考虑本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姜某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撤销一审理判决,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改判。给无意中触犯法律的上诉人姜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二审认定其酌定从轻情节,减轻其刑期。 辩护人: 年月日 法律适用,行为时无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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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生产违法销售的药品犯法吗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生产违法销售的药品犯法吗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2020.08.19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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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吗

    生产、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

    2020.05.07 188
  •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有什么区别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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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假药罪取保候审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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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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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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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前仔细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辩护人认为葛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合议庭

    2022-08-0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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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的处罚,具体如下: 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

    3,522 2022.04.17
  •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会怎么样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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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且生产、销售数额二十万以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如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

    535 2023.02.18
  • 涉赚生产销售假药罪能取保吗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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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1、被判处的刑罚可能为管制、拘役、附加刑的,或者可能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对其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2、因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

    433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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