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仍然是其父母。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孩子法定监护人的变更,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
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一般仍然是其父母,填写时写清父母双方的身份信息就可以了。 如果不是父母的,则按照实际监护人的情况填写。孩子除父母外的监护人一般可以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员担任。
只要留守儿童的父母还在,他们的监护权都不会被改变,但如果父母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他们是有权利将他们的孩子托管他人的,而受托管人就对被托管的孩子有监督、管教的责任。
留守儿童监护人应按下列标准认定: 1、若父母健在,且无法定撤销监护事由的,留守儿童的监护权仍然归属于其父母; 2、若父母将子女托管他人的,受托管人应当对托管的未成年承担监督、管教等责任。 有《民法典》第26条、第27条关于监护人的相关规定作
我国法律规定留守儿童监护人是父母。但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
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确认标准: 一般是其父母,父母外出打工的,可以将监护权委托给第三人; 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法律上没有委托监护人的说法,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父母。但是生活中如果父母不在身边会把孩子委托给孩子的祖父母照顾,所以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人应该填写祖父母。如果孩子是与外祖父母生活的,也可以填写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