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9
协议离婚的风险: 1、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较窄,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比如协议离婚只能在一方当事人的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必须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分歧,以及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等。 2、离婚协议中在处理实际细节问题时缺乏操作
公司出资协议的法律风险包括以下3个方面: (1)缺少书面设立协议或约定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出资人之间缺少设立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另外,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导致条款无效,
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 1、在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持有的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持有、以股权持有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这些股
以下风险是当事人办理假离婚手续后会存在的: 1、若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的,不得反悔,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假离婚导致的信用风险; 3、假离婚存在的其他风险。
所谓假离婚只是民间说法,一般而言,只要双方履行了法定的离婚手续或是经过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就成立了法律上说的离婚,并无真假之说。而一旦成立了离婚,企图“以假乱真”的当事人就往往面临着情感和法律的双重风险。 首先,在情感上,变数增大。因为
我国离婚方式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无论是否为真假,只要是双方自愿的行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假离婚将可能产生以下的法律风险:1、假离婚不可撤销;2、假离婚时双方自愿订立的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在假离婚后将不能反悔;3、假离
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一般有股权代持协议被否定、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权益遭侵害等。股权代持是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时经常运用的一种持股形式。
代持股协议可能包含了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拒绝将投资的收益给付实际出资人等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
离婚协议指书面文件,协议离婚指流程。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适用于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就子
离婚之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就不复存在,如果双方通谋离婚,离婚之后会有以下风险: 1.假戏真做,离婚之后一方不愿离结婚; 2.会产生财产上的纠纷; 3.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4.假离婚依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不再具有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