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6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有前述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具体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以下要件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卖血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武,曾用名李某银,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汉族,农民,住本县城郊乡肖营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满释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非法组织卖血构成犯罪的要件有: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组织卖淫罪的惩罚有三种情形: 1、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如果情节严重,则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如果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处罚方式: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构成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