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6
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流行性疾病。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时,应区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工作失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
第一、导致甲、乙、丙类传染病传播,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且严重影响生活;第二、采取防治措施后,没做好防治工作,或采取防治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灾情加重;第三、隐瞒、缓报、谎报疫情,致使传染范围扩大或灾情加重;第四、拒不执行指挥机构的决定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满足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
满足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限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会承担的责任是:政府部门违反规定,由相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
刑法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负有传染病防治责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从而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该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发生某些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