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执行查封是法院在强制执行生效裁决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动进行的查封,目的是便于进一步强制执行;诉讼查封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裁定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手段。
再审移送管辖原执行查封无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原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原查封措施无效应该解除。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
不动产为2年,动产为1年,其他财产性权益为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
此种情况不能追究老赖的拒不执行刑事责任。实际上此种情况被执行人也不属于老赖。因为被执行人此时属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状态而非有财产而故意拒不执行,因此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强制执行中查封期限有明文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是否意味着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时,也要遵守不得超过3
执行查封是法院在强制执行生效裁决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动进行的查封,目的是便于进一步强制执行;诉讼查封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裁定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手段。目的是确保日后生效裁决的执行
通常房屋被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财产保全,也被称为“诉讼保全”,一般情况下它指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还没有判决之前为了防止被告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其名下的财产,按照职权对被告人的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生效之后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有: 1、第一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法院作出裁定后,将财产送至申请执行人。不适合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来保管。 2、对申请保全人或是他人
购买被查封的房子的,会面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购房款无法追回等风险。具体情况为: 1、合同可能会归于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所以房屋被查封后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