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30
高空坠物伤人毁物的举证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者承担。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的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需要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还是应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高空坠物举证责任划分是,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
从建筑物抛出或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尚不明确,则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另外,自《民法典》生效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高空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伤人责任由具体侵权人承担,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故意抛掷物品伤人找不到责任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伤人的,能够确定具体行为人,让具体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由除一楼之外的其他楼层业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害行为的除外。
高空坠物的归权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因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