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5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能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当事人所生孩子为婚生子女。在前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即所生孩子
25年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的可以离婚,只要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想离婚的可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法判离。如果是在上述时间之后,由于我国已不承认事
事实婚姻不是按照同居时间来计算的,我国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很苛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构成事实婚姻要件的才算事实婚姻。但是在重婚罪中,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具有其他配偶的,那就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中若是被承认的,再次结婚,属于重婚,若是不被承认的,不属于重婚。法定继承中配偶是属于第一顺位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年龄不够不算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只是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年龄不够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一方重婚的;结婚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
同居多长时间都不算事实婚姻,现在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 是否构成重婚罪不以同居多长时间判断,只要上一段婚姻关系没有结束又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未婚生子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形成的是现实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
两个事实婚姻不算重婚,第一段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缔结的除外。对于重婚罪的认定需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事实婚姻不构成法定的婚姻关系。
有婚姻事实没领证,是否算合法婚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即使没有领取结婚证,也属于合法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