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1、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 2、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3、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品; 4、噪声只限于工业噪声
环保局行政处罚的方式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环保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按吉林省规定,我市个体参保人员可在以下五个养老保险费标准中任选其一缴纳保费:60%档次5932.8元/年、80%档次7910.4元/年、100%档次9888.12元/年、110%档次10876.92元/年、120%档次11865.72元/年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有: 1、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飞机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及盗伐林木罪。
行政处罚立案环节如下: (1)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2)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3)告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 (4)处理决定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五)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六)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的条件为:行政机关在二年内主动发现了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或者接到了举报等材料;以及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的立案范围和管辖范围之内的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条件有: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