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8
以下情况不用担责任: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对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主合同变更免责;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双方或与第三人共同的不正当行为免除担保责任;超过保修期的,免责
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因于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双方的过错; 2、无论无效结果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当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知道主合同无
担保人在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情况下可追债。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2、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主债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下列情况下担保人可不承担连带责任: 1、主债权消灭的; 2、担保权利已经实现的; 3、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 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但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以及其他的情况。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
以下情况不可做担保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 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但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
有下列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的双方恶意串通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或者是债务人增加债务的; 3、主合同的双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骗取保证人保证的; 4、超出保证范围的。根据2021年
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2、超出担保范围的; 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5、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
允许担保合同变更的情况有双方协商变更。若是合同属于可撤销的,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只能请求撤销合同。但是双方可以自行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