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2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立案标准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等,应予立案追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立案标准:第一、组织三人以上进行卖血;第二、通过组织卖血非法获得两千元以上;第三、非法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第四、被组织卖血人的血液中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第五、存
我国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对于非法组织卖血罪,所规定的具体立案标准包括: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以及其他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2、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其他非法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
被告人李某武,曾用名李某银,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汉族,农民,住本县城郊乡肖营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满释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
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应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以及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具体量刑如下: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组织卖淫罪的基本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