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1
一般不可以并用。法律中的违约金具有多种性质,但是最主要的性质是违约赔偿金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损害赔偿金,那么违约金的适用就可能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发生冲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
不可以同时提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钱款。损害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
一般不可以并用。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 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根据法律推理理论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存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金,也可以选择损失赔偿,但只能择一适用。具体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进行选择。并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可以并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以看出,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选择适用的关系,因此两者不能并用。
一般不可以并用。违约金具有多种性质,但是最主要的性质是违约赔偿金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损害赔偿金,那么违约金的适用就可能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发生冲突。违约方赔偿损失也仅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
一般不能。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违约金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一般情况以补偿为主,避免当事人通过约定过高违约金,以此获取暴利。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损失远高于违约金等情况,才能同时适用。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用。《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同时适用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赔偿数额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 2、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
首先,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并罚。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并存时一般适用违约金。但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相关部分予以适当降低或增加。
违约金和赔偿金一般不可以并用。民法典中的违约金最主要的性质是违约赔偿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条款又约定损害赔偿金的,违约金的适用可能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