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行纪合同具有下列特征: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且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等。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类型。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且可以本人的名义;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
行纪合同按照以下流程订立: 1、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信息、委托报酬、贸易活动指示、委托物的保存方法等; 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法律其他规定。
终止行纪合同如下:合同主体依法行使合同终止权的、合同的标的已经全部灭失的、合同已经依法解除的、合同主体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的,可以依法终止行纪合同。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
强制执行费用可以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而强制执行要交的费用属于其中的申请费。因为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以如果被告败诉的,可以由被告承担强制执行费用。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双重事务的有偿承诺合同。纪律人有义务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证券交易,委托人有义务支付报酬,双方利益有对价关系,因此是双重事务的有偿合同。纪律合同的建立,只要双方同
订立行纪合同需要注意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协商订立的,由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不属于代理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其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
行纪合同的概念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协商订立的,由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