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以下四要件属于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是从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审判活动;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行政审判活动中作
(1)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素指的是: 1、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2、主体为从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4、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裁决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行政裁定书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也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要件有: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上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既遂的,对其适用的判刑处罚规定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惩罚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如果是犯罪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从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故意枉法裁判的罪行。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法院接到申
行政诉讼二审的应诉方法如下:被上诉人应当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书写相应的答辩状,其中对上诉状包含的新证据或新事实以及新理由进行申辩,并提出对于自身有利的相关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
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有的情节有违法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等。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有: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