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3
缴纳罚金的方式如下: 1、自动缴纳,即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 2、强制缴纳; 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减免缴纳
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
对于犯罪分子所判处的罚金的数额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确定。是实践中确定罚金数额的常见方法有五种,分别是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
不可以不交罚金。后果为,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刑事罚金缴纳方式如下: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刑事案件交的一般是罚金而不是罚款,法院作出判决后,一般会开罚金的票据,当事人可持票据到法院指定的银行交纳。到法院缴纳罚金
刑罚的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如果被执行人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会强制其缴纳。如果暂时不能全部缴纳的,则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会随时追缴。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比例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单处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2、倍数制。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
决定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因素: 一是,取决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没收保证金和逃避、妨碍诉讼
销售假药罪罚金数额的确定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收取500以上的保证金。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
罚金数额的裁量是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的。罚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或一次性缴纳罚金或者分期缴纳,如果期满还没有缴纳的,可强制执行。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