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不是一个意思。两者有以下区别: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有下列规定:竞业禁止只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财会人员与高级文秘。针对单位所有员工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一、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第一、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第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
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
在我国劳动者关于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是法定的限制义务。如果是法定的限制义务,那么则属于竞业禁止,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限制义务的,则属于竞业限制。
违反约定竞业禁止的构成要件如下: 1.劳动者也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 2.约定竞业禁止的时间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3.约定竞业禁止时应同时约定对劳动者的补偿。 4.劳动者实施了具体的竞业禁止的行为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
竞业禁止,又可以称为“竞业限制”、“竞业回避”或者“竞业避让”;一般是针对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长、经理等等不得在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就职的公司同类型的相关业务。 在合同法中,竞业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成立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1、书面约定。因为竞业限制关系到员工的择业权和生存权,而并非属于企业内部制度可以约定的事项,故企业应当与涉密员工单独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2、特定的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是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约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