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船舶进行抵押的,要押船舶登记证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就可以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要设立对船舶的抵押物权,需要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提交船舶登记证书等材料;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可分性;2.物上代位性;3.特定性;4.追及性;5.公示性。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作为担保被抵押的,在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买卖的,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可以进行买卖。船舶在进行抵押时,船舶抵押权应该在当地的海事部门进行登记,在登记时,需要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并且必须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船舶抵押需要办理登记。以船舶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规定如下: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优先赔偿担保财产; 2、最高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转入最高抵押担
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规定如下: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优先赔偿担保财产; 2、最高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
船舶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有权利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请求恢复价值或提前清偿债务。
船舶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被通知,并且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有权利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权人有权请求
船舶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有: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抵押的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等。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以下主要项目: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影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船舶规范主要有:1、船东名称,用以审核船东信誉;2、船名,用以防止船东另以其他船顶替;3、船旗,从国际关系方面考虑不能挂靠的港口;4、建造时间,据以推定船龄;5、船级,表示船舶总体性能状态;6、载重吨、载重容积,据以确定装载货物的最大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