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0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被
引渡条例是指一国国内对于本国引渡事项的有关立法。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应其他国家的请求,将在自己国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所以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由国家的外交部负责交接。一个国家是否接受其他国家关于引渡犯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二)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判刑轻重以及如何执行刑罚作出判处。
我国刑法原则是由规定在刑法内的三大原则,以及一些其他原则构成。我国《刑法》关于三大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
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为根据。 (1)查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即查清行为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做了什么、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危害了什么。 (2)确定犯罪性
1、缔约能力欠缺:如缔约机关违反其国内法上关于缔约权的规定,或者缔约代表逾越其权限。 2、同意的瑕疵:即违反缔约各方的自由同意,包括缔约一方或各方对有关事实或法律认识的错误,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诈欺,对谈判代表贿赂,以及对一缔约国施行强迫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
可以进行引渡的条件包括: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等。
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具体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可以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