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3
一、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二、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三、犯罪的目的不同。 四、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 五、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
根据相关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追缴的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化,即由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
需要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贪污、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罪,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
挪用公款跟贪污其实是不一样的; 根据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
根据第383条:对犯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虽然都是侵犯公共财产,但侵犯程度不一样,带来的社会危害就不一样。贪污罪侵犯的是非法对公有财产权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全部职能,而挪用公款罪只是对公款的占有和运用。第二,两者主观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意向是非法对共有财产
公司股东挪用公款的,要根据情况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股东及时归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
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涉嫌挪用资金罪,相关处罚规定如下: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