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动产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根据法律规定以动产抵押的,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动产等。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仍有待讨论有争议。
(一)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或抵押人虽对抵押动产无处分权但占有该动产; (二)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三)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是出于善意;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
动产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
抵押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
所谓“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对人”的概念。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善意指
抵押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
抵押贷款适用于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受让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错误的不动产善意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若满足特殊的取得条件,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的条件是:(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物质押物可以善意取得,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