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1
土地使用税交纳时间是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
依法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有:3%的契税、0.5‰的印花税和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受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从原土地使用权人处,通过购买、投资、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缴纳,每年缴纳次。土地使用税以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要交营业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税率以交易数额为依据。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为出租方。对于拥有土地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拥有者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租赁的土地根据租赁按双方约定交。
在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一般而言,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果土地权属未定,则以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以如果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出租人)已交纳了土地使用税,那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还有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的城市进行征收,而非征收地区的城市土地使用可以不征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市、县、镇、工矿区等地。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确定或者权属争议还没有解决,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不出租的,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