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 1、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2、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 3、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委托人死亡、终止的情形;和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情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则委托合同尚未终止。
委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如果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
委托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以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委托合同终止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终止后,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 3、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有:因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依法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无需承担法律后果。
委托合同终止的效力: 1、因终止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除非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 2、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导致委托合同终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担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是: 1.终止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2.终止委托合同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 1、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 2、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合同; 3、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