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1
固定资产处置税率3%—17%。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可以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已经应征过消费税的游艇、机动车、摩托车超过原价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未超过原价值免征。
处置固定资产只能开普通发票,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处置固定资产发票如果同时具备三个限定条件的,即“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那么暂免缴纳增值税,但应开具普通发票。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那么要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
如果是属于不动产,那么根据营业税法规的规定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要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如果是属于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对于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有购销合同的,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无购销合同的,且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应按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购入固定资产需要交纳印花税。 有购销合同的,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为制作处置报告,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如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管资金来源的渠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售价款*17%,除向个人销售外,可以开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购置固定资产需缴纳印花税。有购销合同的,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税;无购销合同的,且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应按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有购销合同的,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 无购销合同的,且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应按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有关器具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