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施工备案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合同无效,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施工备案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
施工合同已不需要备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中精简了审批环节,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对于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它通常在7天之内进行办理的。提供施工合同正本不少于2份,副本不少于2份,并保留一份副本,提出施工合同签订、招标文件、投标控制价格和电子数据的统一文本模板(1份每份复印件,包括投标文件标准文本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投标控制价格,电子数据表格式1份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备案合同均没有“垫资”约定,但是“黑合同”有垫资条款的,如果“黑合同”中的“垫资”条款背离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能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
施工合同备案是由建设单位办理的,施工合同是建筑方的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起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是明确两方权力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可以理解为总包公司承包下工程然后给分包去做,合同理应总包公司进行备案,这是对分包公司利益的保证,并且在一些管
未招标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合同不具有效力。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属于规避招标,可以处以责令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招标无效时,合同的效力如下: 1、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其招标无效的,则合同也无效; 2、如果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无效的,其合同仍然有效。
没有备案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法律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双方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生效。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