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5
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也体现了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制度,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也体现了公平和养老育幼的两大基本原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制度,则使得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或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享有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
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如下: 1、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仅限于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继承人参与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4、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有条件丧失继承权,法院判
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如下: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
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如下: 1、代位继承的唯一原因是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可引起代位继承。日本、韩国、意大利和台湾属于这一类型; 3、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遗弃继承权,均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有以下规定: 1、继承的开始时间是计算继承权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点。根据中国法律,该时效期为两年。但是,自继承之日起20年以上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代位继承人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但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
代位继承的条件主要包括: 1、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2、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代位继承的含义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且代位继承的范围限制在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