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9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坏、损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赔偿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不属于担保物权。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担保物权人通常是指债权人,即依法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因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对担保物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主要
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就是担保合同依法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当事人均签字或者一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时候;但如果担保合同以批准等手续为其生效要件的,则该条件满足后担保合同才生效。
如果双方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过了之后担保责任时效;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过了这个六个月的保证期限的,担保责任就失效了。
反担保合同,通常指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订立的,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担保的一种担保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设立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设定担保。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
对于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一般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且必须是借贷、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担保物权只可以适用于借贷、买卖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其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一样,担保物权只适用于基于民事活动中合同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主债权已经被消灭;担保物权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担保物权中一般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区别分别如下: 1、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和质押的最主要区别是标的物是否转移。 2、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占有的标的物不同。质押和留置都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占有的标的物不同。留置的标的物一般是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