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本来还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现在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一并解决了。
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出的民事诉讼,若出现以下法定情形的,我国人民法院则不会对其进行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有以下三个条件:⒈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⒉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⒊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刑事诉讼已经成立;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此外,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 1、刑事诉讼确已成立,并且还在审理过程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刑事诉讼程序不成立或者,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要有一定的物质损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 (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作为请求权人,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补的。 (3)人民
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