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一般情况下除斥期间等同于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清算期间法人不再存续是不对的。 清算期间法人还没有被注销,因此清算期间的被告依然是法人,只不过是清算组负责。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清算期间法人不再存续是不对的。 清算期间法人还没有被注销,因此清算期间的被告依然是法人,只不过是清算组负责。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5年应当是最长保护期,就是说从你发现可撤销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从可撤销事实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你都没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解除权、撤销权等。按照规定,除斥期间,是不能被任何事情中断的,也就是说除斥期间中止通常是不被允许的。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区别如下: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
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原则,它是相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即必须是一定的民事义务。因此,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是债权债务的司法关系。债权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就失去了意义。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债权债务可以转移或者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除斥期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适用除斥期间的情形为:当事人的撤销权和解除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
除斥期间是某项权利依法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这个期间不行使权利的,当预定的期间时间届满时,会消灭对该项实体权利。除斥期限是依法规定的期限,就像法律对形成权规定了一定的存在期限,那么该存在期限就是除斥期间。例如撤销由于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