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1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股东的投资款收回的方式如下: 一、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股东大会具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人选,以及这些董事、监事的薪资报酬,公司如果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公司债券等,这些重大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股东大会的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年召开一次,但是若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应当召开临时的股东大会。法定事由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 1、知情质询权; 2、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利参加或者指定委托人作为代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依据股份比例或者其他的约定,行使自己的议事和表决权; 3、选举权,公司的股东有权被选举和选举为董事会或者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
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几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
股东未出资不足的话,需要承担一定的对外责任。具体来说,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该按照注册资本的要求补足出资,以清偿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以现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大会,主要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其实决定公司管理经营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通常公司其它机构都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是一致。 股东大会的主要作用有
股东投资款收回有两种办法如下:一为股权转让;二为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前者如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后者需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如果是用第二
抚恤金的分配的法律依据有: 1、可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分配。 2、可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
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标的可以为交付商品,也可以为提供服务。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其就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上述两个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