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6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
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就是法律定义上的法院的管辖权。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是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被告没有住所地或者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管辖法院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离婚案件的管辖如下: 起诉离婚,由提出离婚的一方,到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另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可以到本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依法应当由我国中级法院进行管辖的案件种类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化: 1、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有以下三种: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