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2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现在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只
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其次,国家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去民政局办理,但是因为双方没有结婚证,并且在民政局没有结婚登记的档案,所以需要夫妻双方先补办结婚登记后在重新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的,诉讼离婚需要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去
事实婚姻的解除方式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符合事实婚姻关系构成要件的,可以根据要件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然后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证明。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存在事实婚姻想结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
事实婚姻不用离婚。事实婚姻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当事人之间并不具备夫妻关系,因此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可以签订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之后,就解除同居关系了。
1、事实婚姻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男女双方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直接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
若事实婚姻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民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此类离婚请求,所以解除关系最好是到法院。提供双方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哪进一步认定些属于婚内的
事实婚姻不需要离婚,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也可以以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