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可以中止强制执行的条件有: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
行政执行的原则有: 1、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原则,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当性原则,强制执行中要考虑效益和损害的适当性; 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需要在强制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
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会终止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3.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终止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暂予监外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 无期徒刑只能由孕妇或哺乳期婴儿执行,其余不能由监外执行。当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可以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执行中止的情形有: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不停止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复议机关应当对是否停止执行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
行政强制执行在发生法定事由如: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