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非法占有目的是敲诈勒索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之一,但在某些维权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分为两个部分,只有二者结合,才能认定具有敲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
我国《刑法》中诈骗罪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一般包括: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意图全面剥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剥夺他人对财产的控制、使用和收益权的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诈骗罪非法占有的认定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受害人的财物,为自己使用、收益、处分。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界定为:即以合同诈骗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在此基础上使用、收益、处分该财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考虑以下诸方面因素。 (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
合同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使用诈骗方法募集巨额资金后,携带被害人财物逃跑的; (2)肆意非法处置、滥用、变相占有被害人财物的; (3)大肆挥霍对方的定金、预付款,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
依照《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作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历来是一个难点。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